事关养老机构预收费,浙江出台新规!

杭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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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若干规定》,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发展,进一步统筹养老机构发展和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明确预收费类型与限额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其中,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收取不得超过入住协议约定的月床位费的12倍;会员费收取人数不得超过备案养老床位数,预收费总额不得超过机构固定资产净额。

严格会员费收取条件

明确只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举办、已投入运营并收住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收取会员费。公办机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租赁房屋举办的机构不得收取。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曾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处罚的,禁止收取。

规范资金存管账户

养老服务费存入基本户,押金、会员费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线上支付和线下提现,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累计收取会员费的15%,且不低于账户当前余额的25%。

建立异常资金监测机制

明确存管银行依托民政部金民系统和银行自建系统等,对养老机构预收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进行审核。不得为养老机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资金异常交易办理支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发出风险提示。

设置过渡期

新规实施后设置6个月过渡期,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的机构须在过渡期内开立专户并完成资金转入,逾期不得继续预收费,并须在30日内退费。

资料/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