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限制!杭州医保新政发布!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明年1月1日起,杭州将施行新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政策吹风会,会上介绍了《办法》政策修订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医疗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之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原《办法》自2021年施行以来总体情况平稳。市医保局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动态、平稳、可持续”的原则,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织密扎牢我市医疗保障安全网。
以下是《办法》修订的
主要内容↓↓
坚持成果共享,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特大城市、超大城市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的要求,新《办法》优化了下列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
一是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二是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将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的参保条件由“在本市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且累计缴费满3年”放宽为“父母一方持有本市核发《居住证》”;
三是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生。将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生的参保条件由“在本市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放宽为“在本市中小学校就读”。
着力减轻负担,健全大病保险政策制度
按照国家、省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修订后的《办法》建立了对连续参保、零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扩大了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提高了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待遇,着力减轻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调整大病保险筹资结构,提高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大病保险基金比例,建立大病保险风险金,强化全市大病保险基金统筹功能。
着眼稳健运行,建立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关于健全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推动缴费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我市2026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并自2027年起建立居民医保筹资的动态调整机制。2026年度我市居民医保(含长护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儿医保340元/年,大学生医保130元/年,其他居民医保一档800元/年,二档700元/年。自2027年起,我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医保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关注特殊群体,明确医疗救助待遇启动时间
落实国家关于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持有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自本市民政或残联部门身份认定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市医保局将会同市民政和残联部门,持续完善上述持证人员的数据共享机制,确保持证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应享尽享。
强化基金安全,规范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新成立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明确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1年或无缴费记录的,按单位成立后正常参保并连续缴纳职工医保满1年的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计发,确保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更加公平公正。
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适用新《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市医保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落实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切实加强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确保新《办法》平稳有序实施,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答记者问
Q:
这一次《办法》修订有什么样的背景?
A: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朱燕锋:通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我市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已基本成熟定型。原《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自2021年施行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是上级部门有新要求。近年来,国家和省级陆续出台了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应认真贯彻落实。
二是社会发展有新需要。当前,我市人口结构、就业形态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也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三是医保工作有新情况。如参保扩面、基金运行和打击欺诈骗保等具体工作,也遇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所以,今年以来,我们按照“规范、动态、平稳、可持续”的原则完成了《办法》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共富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Q:
想问一下2026年度的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有所提高,基于什么考虑?
A: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玮:通过二十几年的努力,杭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的整个制度体系已经基本成熟定型,居民医保的待遇水平一直稳居全国的前列,住院和门诊最高报销比例已经分别达到80%和70%,特别是门诊报销一直以来是上不封顶的,较好地满足了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但随着疾病谱的变化以及新药、新技术大量使用,有很多都纳入了我们医疗保障的支付范围,所以这几年我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增长也是比较快。我市2021年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也就是修订之前实行的那个办法,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是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增幅,每三年调整一次,但是因为疫情、经济形势的一些因素的影响,实际上我们城乡居民基金的筹资标准调整一直没有执行。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这次修订的《办法》当中调整了2026年度我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同时根据不同人群,最低年人均增加10元,我们少年儿童只增加10块钱,最高年人均增加70元,在个人做筹资标准做适当调整的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在原有补助基础上,财政年人均再增加补助150元。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2026年度,我市的长期护理保险仍然与基本医保同步征缴,同时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参加居民医保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再单独缴纳长护险费。
具体来说,不同的人群,包括城乡居民和长护险,缴费标准略有不同:
1.少儿医保109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340元/年,政府补助750元/年。
2.大学生医保52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130元/年,政府补助390元/年。
3.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总筹资241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800元/年,政府补助1610元/年。
4.城乡居民医保二档总筹资是211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700元/年,政府补助1410元/年。
Q:
参加居民医保还有哪些事项是需要大家注意的?
A: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蒋辉权:参保人员应在符合参保条件后的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应在每年的集中参(续)保期内办理下一年度的参(续)保缴费手续,以避免产生待遇等待期。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居民,缴费未中断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个月;缴费中断的,每多断缴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所以也希望大家能积极关注自身权益,及时参保缴费,确保待遇不受影响。
Q:
此次《办法》的修订对于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有一些什么激励措施?
A: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玮: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面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统筹基金零报销的激励机制:
对自2025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四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一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对当年统筹基金零报销的参保人员,也就是说是健康人群,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两项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12万元。参保人员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累计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激励待遇在次年1月1日调整。
Q:
在规范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方面有没有什么新的举措?
A: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蒋辉权:为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持续强化基金监管高压态势,深入打击骗取生育津贴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等突出问题的相关要求,针对我市部分单位出现的通过套高申报首月缴费基数来获取更高生育津贴的情况,《办法》对新成立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计发政策进行了规范。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一年或无缴费记录的,按用人单位成立后正常参保并连续缴纳职工医保满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尚不满一年的,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并预发,缴费满一年后进行补差;对于用人单位缴费未满一年破产、注销等特殊情况,未参保月份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加权平均后补差,以体现待遇保障的公平性,同时更好维护基金安全。
Q:
在提升困难群体的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新的政策?
A: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玮: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一直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一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保障力度,本次《办法》修订提升了持证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对持有效期内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以及本市残联核发的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人员,其大病保险待遇由原来的“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80%,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85%,20万元至40万元(含)为90%,40万元以上为95%”提高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85%,10万元至40万元(含)为90%,40万元以上为95%。
资料/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