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旅游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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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姚似璐

鼓励广大的旅游经营者实行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景区在有偿交通运输服务外,要提供其他合理通行方式选择,并明示路线、路程和所需时间等信息;景区内游览场所设置单项门票的,其价格应一并公示——8月1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浙江省旅游条例》进行解读。

当前,旅游业发展逐步从以旅行社为核心、景点旅游为主导的传统模式,向大众旅游、全域旅游转型,旅游新业态层出不穷。我省旅游条例制定于2015年,于2017年作了个别修改。此次修订,旨在回应旅游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和群众新期待。新修订的《浙江省旅游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购物权益保障,《条例》明确旅行社存在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同时,《条例》还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旅游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引。

针对实践中游客对景区加收“小门票”现象反映较多的问题,《条例》规定景区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另行收费项目的内容、价格。景区内的游览场所按规定设置单项门票的,其价格应一并予以公示;该游览场所的游览费用已经包含在景区门票内的,不得再设置或变相设置单项门票。

景区内的“小交通”,为游客提供了便利,但也是日常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域。对此,《条例》规定,景区为旅游者提供摆渡车等有偿交通运输服务的,除客观条件限制外,还应当提供其他合理通行方式选择,并明示路线、路程和所需时间等信息。

旅游业作为富民产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带动百姓增收致富。为推动“旅游热度”化为“民生温度”,《条例》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如在惠民方面鼓励发行省域或区域旅游年票,鼓励面积较大、游览内容较多或门票合并出售的景区,发售多日有效或可以多次使用的门票供游客选择。